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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外国人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外国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强措施
| 权力序号 | 33 |
|---|---|
| 事项编码 | gaqz0033 |
| 事项名称 | 对外国人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外国人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外国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强措施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治安大队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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