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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有关场所采取的措施
| 权力序号 | 34 |
|---|---|
| 事项编码 | gaqz0034 |
| 事项名称 | 对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有关场所采取的措施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禁毒大队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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