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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73 |
|---|---|
| 事项编码 | wlcf0173 |
| 事项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提取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执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制作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依法执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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