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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412 |
|---|---|
| 事项编码 | wlcf0412 |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53号,本法自2011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本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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