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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 "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wlqz0001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措施,载明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实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4.事后监管责任:对查封、扣押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执法检查。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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