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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的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12 |
|---|---|
| 事项编码 | wljc0012 |
| 事项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的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八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博物馆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① 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 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及配合检查的义务。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⑤ 依据法定职责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2.处置责任: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② 汇总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3、移送责任:对超出本部门监管权力职责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①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文化活动进行执法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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