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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

权力序号 16
事项编码 wljc0016
事项名称 对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2.【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五条 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第二款 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展览、展示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附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经营或者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涉及安全保护难度大、专业性强和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活动项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活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使用的体育器材和设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三)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涉及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 "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体育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五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健身场所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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