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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著作权有关的出版、复制和销售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23
事项编码 wljc0023
事项名称 对与著作权有关的出版、复制和销售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2010年6月26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出版、复制和销售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表明身份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2、说明事由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检查的理由、依据。
3、保存证据责任: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
4、告知权利责任: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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