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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权力序号 29
事项编码 wljc0029
事项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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