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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33 |
|---|---|
| 事项编码 | wljc0033 |
| 事项名称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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