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文化旅游体育局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备案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wlqt0001
事项名称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备案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 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克腾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博物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②由专门人员负责对申请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接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予以受理;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予以受理;④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⑤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单位申请。
2.审查责任:①审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②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告知责任:①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②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③合法权益因文物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等权力。
4.送达责任: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行政法律文书、证件和证书。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