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小微食品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承诺书

发布日期:2023-02-07 09:44 来源:工业园区




附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承诺书
许可编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11150425353067390D 法定代表人 宋华玉
住所(住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环保大楼 邮编 025150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赤峰 市(区)克什克腾旗(区、市)经棚镇(镇、街道) 内蒙古赤峰冶金化工开发区克什克腾产业园(社区)
行业类别 行政事业
联系人 宋华玉 联系人手机号码 1394846848
共同申请人1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份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共同申请人n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份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区域情况 区域名称 西辽河大凌河中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区域评估审查机关、文号、审查意见、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水便函﹝2022﹞129号。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同意通过技术审查,2022年3月31日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克什克腾旗小微食品加工园区3000m³/d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项目性质 新建
项目概况 本项目主要建设污水处理厂一座,处理规模3000m³/d,铺设污水管网1000米。
承诺书公示网址 http://www.kskt.gov.cn/

Sheet 2:Sheet2

公示起止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公众意见处理说明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承诺指标 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情况 部门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 克发改字﹝2020﹞4号
工程规模及总投资 本项目建设污水处理厂一座,处理规模3000m³/d,铺设配套污水管网1000米。主要工程内容包括:预处理工艺设施、生化处理设施、深度处理工艺设施、污泥处理设施、鼓风机房及与之配套的其他工程。
计划总投资4348.47万元,建筑工程费用约2554.94万元。
计划开工时间 5/1/2020 计划完工时间 12/1/2022
防治责任范围 0.85h㎡
动用土石方平衡情况 根据工程土石方平衡情况分析,本工程动用土石方总量180679.471m3,挖方153820.042m3,换填26859.429m3,无弃方。
防治标准目标 水土流失治理度(%) 95 土壤流失控制比 0.9
渣土防护率(%) 97 表土保护率(%) 95
林草植被恢复率(%) 97 林草覆盖率(%) 25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承诺指标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水土保持措施 防治分区:厂内工程区、绿化带区
一、厂内工程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2200m3,污水管线1000m。
临时措施:密目网苫盖2200m2。
二、绿化带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8554.57m3,土地整治0hm2,表土回覆0m3。
植物措施:建筑退让红线范围空地补充撒播草籽绿化3435.2m2,厂区内种植樟子松80株、云杉30株、油松70株、丁香100株。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万元) 水土保持总投资 75.67 水土保持补偿费 1.45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承诺内容 (一)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二)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承诺书,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四)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45万元(大写:壹万肆仟伍佰元 )
(五)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弃渣场相关防护措施。
(七)严守项目生产建设中的国家机密(若涉密)。
(八)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定。
(九)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泄露国家机密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十)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如有):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诺单位:                  日期:
区域管理机构意见



单位:        (盖章)
审批部门许可认定 上述承诺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单位:            (盖章)
备注:1.本表除编号、区域管理机构意见、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承诺书除规定盖章处外,填写单位名称处加盖单位公章;承诺书内容多页时,加盖骑缝章。凡是规定签字、盖章处必须本人签字或盖章,不得代签或计算机打印。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4份,生产建设单位、区域管理机构、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
5.本表使用于已完成区域评估范围内,除《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承诺制不使用情形外的单独申请水土保持许可的入驻生产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