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为做好职工医保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清退工作,克什克腾旗医疗保障局开展个人账户集中清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及时到死亡人员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部门申请办理其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并终止其医保关系。
二、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死亡后,原所在单位应及时提醒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手续,或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三、参保人员去世后,如果未办理退保和清退手续,其家属或亲友使用去世人员的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导致发生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将面临以下处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目前,部分参保职工去世后家属未及时终止医保关系,其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尚存结余资金,请未办理该业务的死亡人员家属尽快办理死亡人员终止参保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手续。 (注:具体清算金额以系统结算为准)
特此公告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3.因死亡支取的,需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并附可证明死亡时间的相关佐证材料。
4.主动放弃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需提供主动放弃承诺书。
办理地址: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医保窗口
咨询电话:0476-5233939
克什克腾旗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