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的审批行为,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转发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3〕1546号)的文件要求。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2026年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规定》,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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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