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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权力序号 | 178 |
|---|---|
| 事项编码 | yjcf0178 |
| 事项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危化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二条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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