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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改价费字【2022】1005号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和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旅游景区门票和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简称景区门票和配套交通)价格的科学性,加强景区门票和配套交通价格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配套交通价格实施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和配套交通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在调查、测算、审核景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核定景区门票和配套交通政府定价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为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支出的合理费用,是政府制定景区门票和配套交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景区门票和配套交通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景区门票和配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景区门票和配套交通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景区门票和配套交通经营服务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景区门票和配套交通经营服务活动正常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核算景区经营成本和收入。经营者向定价机关申请制定价格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经营成本。
第七条 核定景区门票和配套交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以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及其他相关成本资料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合理归集。
第八条 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景区原则上不进行成本监审。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九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由维护建设费、运营成本、折旧及摊销费构成。
第十条 维护建设费是指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对自然与文化遗产等资源的开发、保护支出,包括景区规划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森林防火防灾费、资源有偿使用费等。
(一)景区规划费,指景区投入开发、升级或新建游览参观点的设计规划费用。
(二)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指景区用于文物、古建筑、生态系统、珍贵名贵动植物的专项维修和保护费用。
(三)森林防火防灾费,指景区用于防治森林火灾的费用。
(四)资源有偿使用费,指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缴纳的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运营成本指维持景区正常运营,为游客提供基本游览服务的费用,包括人工费、维修费、票据印刷费、管理费、财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人工费,指为获得职工所提供的服务而发放给职工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工资总额(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劳务派遣以及临时用工支出。
(二)维修费,指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进行的日常维护和修理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未达到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景观文物古建筑维修费)。
(三)票据印刷费,指景区印制门票等相关票据发生的费用。
(四)管理费,指景区运营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绿化维护费、物业管理费、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
(五)财务费,指景区经营者为筹集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六)税金,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七)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折旧及摊销费是指为游客提供基本游览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价格监管等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景区门票和配套交通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景区门票和配套交通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景区给予旅行社的折让及奖励等实质为销售折扣性质的门票优惠支出超过20%的部分;
(四)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五)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四条多景点的景区应按单项景点分别归集成本,与单项景点运营直接相关的成本直接计入,各景点共用成本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后计入,该比例可采用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十五条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按运营直接相关的成本直接计入,共用成本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后计入,该比例可采用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不得计入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成本。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六条 景区规划费采用待摊方式核定,按不低于20年摊销。
第十七条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按维护周期进行摊销。
第十八条 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缴纳周期进行分摊。
第十九条 人工费
(一)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
1.职工人数。职工人数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
2.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有在岗职工实际平均水平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监审期间最后一年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缴基数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三)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四)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据实核定。
第二十条维修费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平均水平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维修,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维修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维修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或生产能力提高;
(三)经过维修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二十一条 广告宣传费不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指景区门票)收入的15%,据实核定;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监审周期结转扣除。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投资额50%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费用中,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含无偿划转)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固定资产折旧额原则上按照成本监审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并根据固定资产性质、设计使用年限、行业规范和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详见附表),固定资产残值率按5%核定。
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未投入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含无偿划转)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闲置超过12个月;提前报废;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文物、陈列品、艺术品、档案、动植物、图书等。
折旧费原则上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年限分类计算确定,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监审期间变化。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计提折旧;其他情况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明确规定允许计入定价成本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摊销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摊销计入。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受益年限摊销,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10年摊销。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获得的与景区运营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三十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景区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景区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以及因从事景区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设立的休闲、观光、餐饮、娱乐的场地及设施出租等经营项目,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经营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三十一条 接待游客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接待游客总人次,包括普通游客、优惠游客(含免费游客)等类别。优惠游客指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优待的游客,如军人、学生、儿童、老人、残疾人等,景区自行给予优待的游客视为普通游客。
接待游客数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游客数60%的,按60%核算;超过60%的,按实际接待游客数核算。第三十二条 景区门票或配套交通单位定价成本指景区接待一个标准游客的年平均成本。公式为: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标准游客数
标准游客数指根据接待游客类别,按照规定权数计算出的游客人次。各类接待游客人次按权数折算成标准游客人次,普通游客权数为1,优惠游客按优惠票价与全价票价的比例计算权数。
标准游客数=接待普通游客数×1+接待优惠游客数×(加权优惠票价÷全价票价)
第三十三条 设有通票、联票的景区,景区定价总成本应等于或小于各单项景点门票定价成本之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
固定资产类别 |
定价折旧年限 |
备 注 |
|
一、房屋构筑物 |
||
|
1、房屋 |
||
|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年 |
|
|
砖混结构 |
30年 |
|
|
木质结构 |
20年 |
|
|
2、简易房 |
8年 |
|
|
3、房屋附属设备 |
8年 |
围墙等 |
|
4、构筑物 |
8年 |
池、罐、槽、塔等 |
|
5、景区内道路 |
15年 |
|
|
二、通用设备 |
||
|
1、计算机设备 |
不低于6年 |
|
|
2、办公设备 |
不低于6年 |
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录音设备、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等 |
|
3、交通工具 |
不低于8年 |
|
|
4、图书档案设备 |
不低于5年 |
|
|
5、机械设备 |
不低于10年 |
电梯、空调、锅炉等 |
|
6、电气设备 |
不低于5年 |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 |
|
7、通信设备 |
不低于5年 |
|
|
8、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不低于5年 |
|
|
9、仪器仪表 |
不低于5年 |
|
|
10、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不低于5年 |
|
|
11、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不低于5年 |
|
|
三、专用设备 |
||
|
1、专用仪器仪表 |
不低于5年 |
|
|
2、文体、娱乐设备 |
不低于5年 |
|
|
3、公安专用设备 |
不低于5年 |
|
|
4、其他专用设备 |
不低于3年 |
|
|
四、家具用具及装具 |
||
|
1、家具、装具 |
不低于15年 |
|
|
五、 动物、生物资产 |
||
|
1、动物资产 |
不低于3年 |
原则上按生命周期确定,无法确定的按不低于3年 |
|
2、生物资产 |
不低于10年 |
林木类 |
|
六、其他固定资产 |
不低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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