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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改价费字〔2022〕1996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我区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经调查评估和综合分析,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在保障基本民生、促进节能减排、缓解交叉补贴、推动公平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 号)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基础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对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梯电价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各阶梯电量从按月用电量调整为按年用电量计算。年度电量分档标准为: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年用电量2040千瓦时及以下(月均用电量170千瓦时及以下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年用电量 2041-3120千瓦时(月均用电量171-260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每户年用电量3121 千瓦时及以上(月均用电量 261 千瓦时及以上)分档电价标准保持不变。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按照所在电网合表用户电价水平执行。
三、对全区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的每户每月15 度免费用电基数不变,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 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阶梯电价政策调整后,电网企业先按月计量分档电量收取电费,完整年度结束后再按户进行清算,并开展电费多退少补工作。
五、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电价政策调整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管理处)。
本通知自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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