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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克什克腾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正科级政府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有关地方性制度、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重大事项。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维护全旗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等有关工作。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全旗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指导各苏木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依法履行管理民族工作职能。承办旗级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苏木乡镇,组织协调民族苏木乡镇重大庆典活动。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参与制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八)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政务公开、干部人事、财务管理、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2.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3.指导民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4.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5.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6.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7.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8.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9.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10.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11.承办民族成分管理相关工作。12.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具体工作,协调指导全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开展。13.承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
(二)蒙古语文股。1.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相关职责。2.指导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等工作。3.研究拟订蒙古语言文字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4.会同有关部门对民族语言文字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组织协调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承担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6.承担民族、蒙古语言文字方面有关地方性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7.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8.承担组织、协调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
(三)克什克腾旗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中心。克什克腾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当于股级。克什克腾旗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承担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培训、理论研究及宣传推广和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工作。2.开展新词术语规范化标准化研究和推广。参与全旗政策法规类蒙古语文出版物及社会市面牌匾广告翻译的审核工作。3.为民委机关提供网络平台及电子设备运行维护、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群众文化等后勤保障服务工作。4.完成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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