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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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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策事项名称 |
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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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什克腾旗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克政办字[2022]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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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条件 |
1.需具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具有房产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产开办养老机构的,另需提供租赁合同且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2.需经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并在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数据、申报补贴,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正常运营且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的。 3.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申报责任保险补贴需符合第1、第2条所列条件;公办养老机构申报责任保险补贴需在机构编制部门取得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并在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数据、申报补贴。 4.未备案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过期未重新备案的,要完成旗县备案,盟市和自治区审核后,方可申请补贴资金。否则,不予办理申请补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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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优惠标准 |
坚持“政府支持、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风险。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险,按自治区、市、旗县区财政5∶3∶2的比例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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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材料 |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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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受理部门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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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审批部门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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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部门审批--政策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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