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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及赤峰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充分依托我市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及区位优势,积极承接市外高端产业、优质项目向我市加速集中,形成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现代冶炼加工、新能源、化工、现代医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集群,推动园区重点产业实现集中集约集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工业项目“飞地经济”政策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的“飞地项目”,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搬迁易址、兼并重组、退城入园、招商引资等方式落地 其他旗县区或开发区(产业园)的工业项目。“飞出地”为项目飞出的旗县区或开发区(产业园),“飞入地”为项目落地的开发区(产业园)。各旗县区或开发区(产业园)间可互为“飞出地”和“飞入地”。
开发区为我市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的5个工业园区,包括: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山产业园、红山产业园、松山产业园、元宝山产业园)、赤峰有色金属开发区(林西产业园、林东产业园)、赤峰冶金化工开发区(克什克腾产业园、巴林右旗产业园)、赤峰农畜产品开发区(翁牛特旗产业园、敖汉旗产业园)、赤峰承接产业开发区(宁城产业园)。
二、“飞地项目”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符合“双碳”“双控”、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符合各园区相关规划,符合“飞入地”产业准入条件。
(三)符合各园区产业定位及延链补链强链要求。
(四)符合各园区入园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或亩均固定资产投资标准要求。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要求:落地中心城区园区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落地环中心城区园区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落地北部旗县园区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
2.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要求:落地中心城区园区的项目不低于 200万元/亩;落地环中心城区园区的项目不低于150万元/亩;落地北部旗县园区的项目不低于100万元/亩。
三、投入分担和利益分享
(一)投入分担
项目“飞入地”政府承担土地征拆及报批成本、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优惠政策的落实由“飞入地”和“飞出地”进行“一事一议”,按双方议定事项执行。
(二)税收征缴及分享
1.税收征缴。一是落地东山产业园“飞地项目”税收,由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征收,除市本级项目产生的税收缴入元宝山区国库外,相关项目产生的税收缴入企业注册地国库;二是落地其他开发区(产业园)“飞地项目”税收,由“飞入地”税务机关征收,缴入“飞入地”旗县区国库。
2.税收分享。“飞地项目”实现的税收,在市旗(县区)两级之间进行分享。一是落地东山产业园“飞地项目”税收,继续按照《赤峰市关于进一步完善“飞地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赤党办发〔2020〕7号)执行,即“飞地项目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80%归飞出地政府,5%归园区所在地政府,15%归市级财政”;二是落地其他开发区(产业园)“飞地项目”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除10%归市级财政外,另外90%原则上45%归“飞出地”政府,45%归“飞入地”政府,重大项目税收可由“飞入地”与“飞出地”进行“一事一议”,按双方议定比例进行分成。
税收征缴后,年末结算时由市财政局统筹上解或下划。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逐个项目单独统计税收收入情况,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提供数据在年末结算时从旗县区超过税收收入基数中剔除,市财政不再分享20%。
(三)任务考核
在年度任务考核中,除税收外其他相关指标按照各50%的比例计入“飞入地”和“飞出地”,重大项目可由“飞入地”“飞出地”政府协商一致、形成协议,按协议比例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组织
成立全市工业“飞地经济”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飞地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难点问题,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
1.“飞出地”职责:严格按照园区产业准入条件,负责项目落地前的考察、洽谈、论证等工作,直至签订合作协议。
2.“飞入地”职责:主动承接符合产业定位的“飞地项目”,做好供地保障,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配套服务。负责“飞地项目”的规划选址、土地征拆、项目核准备案、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各项前期工作,为投资方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环境。同时,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做好统计工作。
(三)加强工作考核
市委和市政府将在各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中明确年度“飞地项目”引进任务,将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并增加权重占比。对引进、承接“飞地项目”的“飞入地”和“飞出地”给予加分;对未完成年度“飞地项目”任务的地区予以减分。
五、其他事项
(一)2020年4月17日前已落地的“飞地项目”,继续按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飞地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赤政办发〔2017〕68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飞地经济”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赤政办字〔2018〕1号)执行;2020年4月17日至本意见印发之日落地的“飞地项目”,继续按《赤峰市关于进一步完善“飞地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赤党办发〔2020〕7号)执行;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新落地的“飞地项目”按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域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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