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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城市社区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1〕1704号),我委已于 2011年8月1日将该文件转发旗供热、供电、供水等有关单位,现提醒各收费企业认真执行此文件。
附件:
关于城市社区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1〕1704号.pdf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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