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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国乡振发〔2021〕3号)、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6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6厅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内财农规〔2021〕8号)、自治区财政厅等12厅委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农〔2021〕812号 )文件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克什克腾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金来源。本实施意见涉及的资金项目主要包括使用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旗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范围
1.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1)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一是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强化帮扶。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动态监测,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防贫保险补助(中央资金除外)等支出。
二是“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三是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2)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一是培育和壮大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嘎查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是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三是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它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4)旗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旗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旗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2.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
整合资金鼓励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优先支持产业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以按规定将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整合资金可用于购买防贫保)。
3.旗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1)用于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内相关项目,并且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旗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不受30%限制;
(2)可用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相关项目;
(3)可用于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相关项目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二、项目归口管理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归口管理。
根据资金来源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负责项目申报、监督管理、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等工作。
根据建设内容对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资金投入合理性等评审论证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根据项目区域管理因素确定项目实施主体为各苏木乡镇,也可根据技术因素、跨区域项目等原因,由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项目实施主体。(以下所称苏木乡镇含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
三、项目库建设
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支持的项目,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使用其它资金安排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项目,也鼓励从项目库中选择。
(一)项目库编制内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等情况。未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产业项目、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二)入库流程。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国乡振发〔2021〕3号)要求,项目库建设严格坚持“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同时依顺序落实“三公示一公告”制度,即村级申报公示、乡级审核公示、旗级审定公示、项目库批复公告,公示公告时间每次不少于10天。
1.村级申报初步意见。嘎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发展情况、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嘎查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提出立项意见,广泛征求意见,确定嘎查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天后上报苏木乡镇。
2.苏木乡镇审核。苏木乡镇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及嘎查村上报内容合理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苏木乡镇公示10天,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论证审核。
3.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各业务主管部门在接到苏木乡镇上报的项目审核申请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会议对苏木乡镇报送入库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设计、土地使用、水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市场风险等合法合规性论证,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到建设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对技术复杂、政策性强或涉及法律问题的,可组织多部门或专家论证,切实提高入库项目质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报送的苏木乡镇出具审核意见。苏木乡镇对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报送旗乡村振兴局。旗乡村振兴局对是否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等情况。
4.旗级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旗乡村振兴局对行业主管部门和旗乡村振兴局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报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等情况提出项目库储备规模。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入库项目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旗乡村振兴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以公告。
5.优化项目入库。对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也可由苏木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嘎查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等程序后入库。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
(三)项目库管理。
1.项目信息管理。项目入库后,项目库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及时采集录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绩效管理和跟踪情况等信息。
2.项目调整更新。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政策调整变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进度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
四、项目审批管理
(一)年度计划审批。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筛选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提出年度项目计划,由旗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对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项目计划提出批复意见。
(二)编制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各苏木乡镇根据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意见,聘请具有项目设计、预算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做好拟实施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详细项目实施方案。
(三)业务主管部门评审。各苏木乡镇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将实施方案分别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评审,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行业标准、规范,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做好实施方案评审,评审结束后出具评审意见,反馈给送审单位。
(四)汇总上报。各苏木乡镇将经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报旗乡村振兴局汇总,旗乡村振兴局统一汇总后,提交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五)项目批复。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主体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旗委常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方案予以批复。
五、资金分配
旗人民政府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原则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资金对应的行业部门为旗行业主管部门,旗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施需要自主确定旗行业主管部门。
旗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旗乡村振兴、发改、民委、农牧、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旗财政局、旗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绩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落实。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意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苏木乡镇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并对资金有效使用绩效负主体责任。
六、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投资评审。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建立绿色通道,对项目实施单位送审资料齐全的衔接资金、涉农涉牧整合资金项目,优先予以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意见。
(二)项目采购。衔接资金、涉农涉牧整合资金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均应依法依规进行。
1.采购方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涉及衔接资金和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规定执行。
2.采购要求。所有招标业务,自发布公告至开标,严格按照法定最低时限要求办理,所有进场项目实行“一次告知制度”。凡是涉及急需衔接资金和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项目采购,优先安排交易场地,优先办理进场交易手续,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办结。
3.签订项目建设合同。苏木乡镇要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规范合理的工程建设合同,根据项目建设投资额度、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合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资金支付等相关条款。
4.项目进度管理。各苏木乡镇政府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衔接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和衔接资金支付进度上报工作。各苏木乡镇要提前做好统计工作,定期向旗有关相关行业部门、旗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旗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各苏木乡镇上报的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进行核实,并及时汇总。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及资金支付进度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并进行通报。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因施工单位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内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坚决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确需延期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好延期原因相关档案,并经监理等相关单位签字确认。
七、项目变更管理
项目申报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除项目建设期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应严格执行初步设计、概算或实施方案及总投资,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批复后至工程完工前,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复,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八、项目验收管理
(一)竣工验收
1、项目建设完工后,施工单位需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后,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向苏木乡镇提交验收申请。
2、苏木乡镇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项目进行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同时苏木乡镇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工作。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按照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整改报告》,经各方复查后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二)项目复验
验收合格的,苏木乡镇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复验申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成立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复验,复验主要验收工程形象进度、单位工程观感质量、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等内容。验收组由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等人员组成,业务主管部门选派的人员验收意见代表业务主管部门意见,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验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谁实施谁整改”的原则,限期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九、资金报账管理
(一)按时拨付项目资金。对已履行采购程序并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苏木乡镇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场组织施工,并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及时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既要确保工程进度、质量,也要确保资金拨付进度及资金安全。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要按照建设工程相关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按项目、分进度拨款,进行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后,除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外,拨付全部资金,不得拖欠工程进度款。对影响全旗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的地区和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项目时予以适当核减。
苏木乡镇需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根据预算执行一体化程序进行项目资金的申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合同约定内容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材料为审核依据,对预算执行一体化中苏木乡镇申报数据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旗财政部门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额度填报的准确性进行核查。核查完成后,及时拨付工程款。
行业主管部门对苏木乡镇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不合格的,要及时向苏木乡镇反馈意见,一次性告知苏木乡镇需要补充的材料。
一般情况下,行业主管部门需审核中标通知书、施工(采购)合同、工程进度等。
(二)按时进行决算。项目完工后,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及时跟进项目的结算、决算、评审,限时办结。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进行结算、决算的项目,苏木乡镇凭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工程款的92%申请拨款,待竣工决算审定后,支付除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剩余资金。建设工程类项目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预留项目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十、项目公示公告
旗直有关单位、苏木乡镇、嘎查村要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原则,及时进行公告公示。旗级在政府网站公示公告,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在政务公开栏公示公告。
(一)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结果。中央、自治区、市、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文件发布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
(三)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情况。计划纳入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旗、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公示,公示不少于10天。经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入库项目,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四)旗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年度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五)年度衔接资金计划及涉农涉牧整合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年度旗级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经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苏木乡镇、嘎查村在接到上级下达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批复、旗人民政府印发年度统筹整合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公告不少于10天。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等。
(六)年度衔接资金及涉农涉牧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终,旗、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苏木乡镇、嘎查村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利益联结机制实现情况等。
(七)衔接资金及涉农涉牧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和竣工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10天,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绩效目标和利益联结机制等。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八)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示公告同时公布包括公告公示单位名称、公告公示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乡村振兴咨询热线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十一、项目绩效评价
建立以绩效管理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统筹整合资金分配机制,提高统筹整合资金配置效率。主要对旗脱贫规划制定、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实施管理以及绩效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旗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绩效管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落实,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年度绩效评价需每年12月底前完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绩效评价包括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按照“谁支出、谁自评”原则,自评工作由苏木乡镇具体负责实施。单位自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应当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部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情况、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定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其他相关内容等。
旗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要对已完工的项目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跟踪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各部门绩效评价结果由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全旗,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单位,在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
十二、项目后期管理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文件精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苏木乡镇政府要加强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嘎查村集体的项目资产,嘎查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明确扶贫资产收益,入股合作、资产收益、委托经营等经营类资产,所有权单位可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合理确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年收益率最低不得低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但要与市场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并随着资产发展壮大,逐步提高资产收益分配比例。
资产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主动进行公开,与原批复方案不一致的应报送原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分配审批意见,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克什克腾旗扶贫(防贫减贫)项目全流程管理实施意见》(克政办发〔2020〕33号)废止。
十四、本办法由旗财政局、旗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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