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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84号令公布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原《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为全面准确掌握药品经营的新规定、新要求,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现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专项解读,供广大办事企业和群众参考。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可以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陈列、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同时经营其他商品(非药品)的,陈列、仓储设施应当与药品分开设置;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质量管理与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政策解读:
1.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指的就是执业药师,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中提到“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2.企业负责人调整为主要负责人。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3.药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配备专门的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保证药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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