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25011580602E/2025-0031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克政发〔2025〕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25011580602E/2025-00313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克政发〔2025〕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旗直有关部门: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经2025年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25年4月30日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为确保经棚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棚镇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评估及补偿。
二、补偿方式
依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三、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征收部门公示评估机构十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由公证处进行公证。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出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其所在地区现行基准地价、市场价格和土地剩余年期,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房屋补偿标准
1.有证房屋按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附属房屋按其重新建造的市场价值折旧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附着物及设施补偿。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的通知》(赤政字〔2024〕35号)标准,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搬迁费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补偿标准为生产用房评估金额的2.5%;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搬迁费补偿标准为非住宅房屋评估金额的1.5%。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执行。
七、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依据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评估结果复核与鉴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赤峰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赤峰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仍有异议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九、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kskt.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jd_13472/202511/t20251126_2689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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