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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3年克什克腾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7 11:58 来源:敖汉旗政府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旗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区直驻旗各单位:

现将《2023年克什克腾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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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克什克腾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摸清我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整合资产信息管理数据资源,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决定组织开展全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建立预算资金形成的全链条资产管理机制。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进一步完善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全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强化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决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范围及内容

(一)清查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2022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清查内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三、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查阶段(2023年6月1日—6月30日)

1.成立清查组织。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或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资产清查工作。

2.开展自查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自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存量资产使用状况摸底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实物资产、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理清低效、闲置资产并准确反映资产使用状态,重点是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形成待盘活资产清单。

3.对清查事项认定。一是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文件要求,各单位对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清查事项进行认定。认定办法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文件要求执行。二是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等需要盘活利用的资产进行认定。其中长期闲置资产是指已停用6个月以上或不需用的资产;低效运转资产是指在目前及未来规划中使用效率和效益较低且不存在特别安排的资产;超标准配置资产是指购买或占有超过资产配置标准的资产。

(二)核查阶段(2023年7月1日—8月15日)

1.清查结果复核。旗财政局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复核,重点核查各部门(单位)是否按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资产清查结果是否真实、准确,清查结果是否与本部门(单位)账表数据一致、是否与本部门(单位)实物数据一致。

2.资产清查结果审批。对于资产核实事项认定后,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按照《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20〕18号)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3.完善系统基础数据。各部门(单位)要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

(三)总结及盘活阶段(2023年8月15日—8月20日)

1.旗财政局对行政事业性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向赤峰市财政局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情况。

2.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内控制度,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跟进处理,防止出现“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3.根据存量资产使用状况,充分利用各种盘活方式,开展资产盘活工作,逐步打通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盘活通道,解决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推动待盘活资产由闲置、低效向在用、高效利用转化,为形成资产盘活情况与资产配置预算挂钩、存量资产使用状况与新增资产审核挂钩机制奠定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压实责任。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做好布置、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三)严肃纪律,加强问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核查工作,及时进行督促问责,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kskt.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jd_13472/202307/t20230712_20824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