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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专项组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2 16:00 来源:敖汉旗政府

各责任部门:

现将《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专项组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规则和细则中规定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1日     


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职责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委议事协调机构,在政府领导下推进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代替直有关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履行相应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主任由委书记、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区直驻旗各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设办公室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3个工作专项组。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旗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克旗分局局长兼任。各专项组组长、副组长由旗委、政府相关领导分别兼任。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委员会办公室发文明确;各专项组成员单位由专项组确定,向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副长同意,由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各专项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部门接任人员接替。

第六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相关职能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赤峰市委及旗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统筹推进全生态环境保护全局性重要工作,研究确定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重点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大政策举措;

统筹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解决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会议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在汇总各专项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由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提出,报请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审定。

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由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发,作为会议议定事项的依据。会议纪要印发至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项组、成员单位,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领导同志有关部门

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和工作部署,由各专项组、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并向委员会报告。

约谈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或委托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可对污染防治攻坚战、党中央及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倒逼责任落实。

包联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各专项组根据工作需要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行领导包联制度,实行“一个重要问题,一名领导包联,限期办结到位”工作机制

责任追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推诿扯皮、未按要求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及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的,按照相关要求督促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激励制度。对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可采取正面宣传、表彰先进等激励措施。

报告制度。各专项组每年向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报告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工作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本规则由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一章机构设置

第一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是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

第二条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旗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克旗分局局长兼任。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常事务。主要职责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统筹调度各专项组、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运转办理有关文件,组织筹备有关会议活动;负责协调各专项组、各地各部门提出推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委员会工作部署;负责对各专项组、各地各部门单位有关工作统筹、调度、督促、检查、推动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要任务是:

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建立健全与各专项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商机制;

协调督促党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全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举措调查研究,组织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措施和建议;

承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工作制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联络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及时报送本单位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并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召开的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由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

会议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会议由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请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

督导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委和政府或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对苏木乡镇直有关部门督导检查,聚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文件签发制度。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名义印发实施的文件由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签发,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的文件由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章附则

本细则由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专项组工作细则

第一章机构设置

第一条专项组是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的专项工作机构,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接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二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专项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长担任,副组长由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生态环境局克旗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克旗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克旗局局长兼任。

第三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专项组组长由委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由长担任,副组长由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副长兼任

第四条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专项组组长由长担任,副组长由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克旗局,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委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克旗分局局长兼任。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专项组在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领导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协调、组织实施本领域相关工作,研究提出政策措施,谋划安排年度工作和阶段性任务,推动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

第六条专项组应当按照本领域工作任务和特点,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请审议本领域推进工作的重要实施方案。定期分析评估工作中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举措,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七条专项组建立组长牵头抓总、副组长督促指导、办公室统筹协调、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地区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与专项组办公室联络。

第八条专项组围绕承担的专项任务分别确定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细化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工作推进路线图、时间表,严格按清单交卷报账。

第九条 专项组采取定期调度、通报点评、点对点督办、会商催办等方式,加强纵向督导、横向协调,督促推动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条专项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项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专项组会议由专项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kskt.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jd_13472/202509/t20250901_26487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