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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什克腾旗政府领导挂牌包保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14 09:41 来源:敖汉旗政府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矿山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盟市、旗县政府领导挂牌包保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现就克什克腾旗政府领导挂牌包保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包保范围

全旗正常生产建设、停产停建的所有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现状边坡高度150米非煤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企业。

二、包保责任人

根据辖区内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现状边坡高度150米非煤露天矿山和尾矿库的情况,明确每座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现状边坡高度150米非煤露天矿山和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统筹旗、乡(镇)两级人民政府领导对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现状边坡高度150米非煤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履行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包保责任人包保的矿山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个(非煤矿山附属尾矿库不单计)。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负责包保的领导每季度要听取负责包保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相关问题;每年至少开展2次现场检查工作,每次从负责包保的矿山企业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个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现状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非煤露天矿山

(1)矿井入井(坑)人员和井(坑)下作业场所的数量;

(2)矿山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置情况,民爆物品存储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风险、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设备工艺是否存在风险;

(3)矿井各主井口、副井口、风井口、矿石堆放场(含储煤场)、露天矿山监控视频安设及使用情况

(4)入井人员登记情况,并与矿灯发放记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交叉数据对比;

(5)矿山企业领导值班值守、带班下井、在岗履职情况;

(6)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上传情况。

2.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现状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非煤露天矿山

(1)停供电情况;

(2)停供矿山民爆物品情况;

(3)井口封闭管理情况;

(4)煤矿“电子封条”安设运行情况。

3.正常生产建设尾矿库

(1)年度尾矿排放计划和组织生产运行情况;

(2)尾矿工特种作业资格证持证情况;

(3)在线安全监测监控设施安设及运行情况;

(4)是否进行汛前调洪演算,是否开展坝体稳定性分析,是否组建汛期24小时专人盯守工作专班;

(5)是否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是否开展汛期应急预案演练。

4.长期停产停建尾矿库

(1)是否排干库内积水;

(2)在线安全监测监控设施安设及运行情况。

四、强化信息公告

包保责任人因工作岗位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及时报送旗安委办,由旗安委办及时进行调整(调整期间按照新任职职务所属安全生产包保领导职务的姓名执行),每半年在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网站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包保责任人进行公示,并动态更新。

附件:克什克腾旗矿山包保责任清单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kskt.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jd_13472/202608/t20260810_28014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