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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区域布局,明确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升园区的经济效益、安全与环保水平,实现园区优质高效安全绿色生态发展,对入园企业、新建项目实施统一管理,对无法通过整改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开发区相关发展及管理要求的项目企业依本制度实施退出。
为加强赤峰克什克腾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化工园区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好、把严项目准入关口,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产业园产业定位,结合化工园区实际,现制定本机制。本准入和退出机制适用于赤峰克什克腾工业园区内所有企业和项目。
成立赤峰克什克腾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和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由化工园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化工园区内设机构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园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对新引进的企业组织准入评估,对存量企业及改扩建项目组织绩效评估。
(一)入园企业(项目)符合产业准入条件
第一条 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2017》、《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淘汰类项目,一票否决。
第二条 入园项目必须符合《赤峰克什克腾工业园区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2022-2035年)》,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要求,坚持“生态打底、资源为要、项目引领、产业带动”发展优势,依托现状产业基础,发挥规划区及周边地区的资源优势,巩固提高传统产业优势,培育新型产业发展优势,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转型,在做大做强传统优势产业的同时,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形成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建设成产业集聚明显、产业分工合理,功能配套完善的产业发展格局。
第三条 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园区《内蒙古赤峰冶金化工开发区克什克腾产业园化工集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要求。
(二)入园企业(项目)符合环保准入条件
第四条 入园项目必须符合《赤峰克什克腾工业园区化工园区总体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应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协调,并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第五条 入园项目应符合“三区三线”(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得核准、备案新(改、扩)建化工项目规定。
第六条 入园项目“三废”要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及去向,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严控制特征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加强对废气特别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置,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产生的生化污泥或盐泥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蒸发塘、晾晒池、氧化塘、暂存池等要按照危险废物填埋场标准进行建设。
(三)入园企业(项目)符合安全准入条件
第七条 化工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成熟可靠。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须经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后实施。建设项目应符合《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相关要求。
第八条 对列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件中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严格禁止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项目建设,限制工艺危险度4级项目。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必须落实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中的建议措施。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
第九条 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装置必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必须实现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控制。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第十条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盟市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审查等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落后生产工艺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未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搬迁使用旧设备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禁止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化工项目严禁使用列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中禁止、限制使用的工艺和设备,《赤峰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第一批)》(赤安委会发〔2023〕31号)、《赤峰克什克腾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中规定的其他禁止、限制和控制类的化工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涉及重点人员配备的需符合《赤峰克什克腾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第九条重点人员配备要求。
第十四条 禁止入园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不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化工从业实践经验;企业和有关联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列入“黑名单”的违法失信企业。
(四)入园企业(项目)符合经济指标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投资强度
化工园区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65 万元/亩;亩均税收≥4 万元/亩;亩均产值≥140 万元/亩。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需集约节约使用土地,鼓励企业在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建设多层厂房,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5,建筑系数及绿地率符合化工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入园的企业(项目)符合能耗准入条件
第十七条 新上项目增加值能耗强度低于赤峰市“十四五”期间增加值能耗强度标杆值0.92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项目原则上则不需落实能耗指标。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总体方案》要求,拟建“两高”项目需全面开展联合评估论证,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管理要求,主要产品设计能效应达到标杆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应达到先进水平,环保绩效应达到A级水平。经论证通过的项目,方可纳入拟建“两高”项目清单,按程序办理各类审查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未履行节能验收程序、未落实能耗指标承诺或化解能耗强度影响措施的项目,不得投产运行。设计能耗(等价值)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项目,建成投产后要及时纳入自治区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第二十条 除实行能耗单列的国家重大项目和不新增产能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除外,原则上对新增“两高”项目实行能耗替代(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无需替代)。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
第二十一条 优先准入的企业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
1、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行业领军企业或上市公司、领军企业或“隐形冠军”企业等;
2、投资主体是国家级品牌企业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团队核心成员是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
3、属于国家、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在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对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建链强链补链延链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特色项目或对提升我市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
5、自治区内连续三年及以上土地产出绩效名列前茅的优质企业。
6、拟投资主体同类产业项目上一完整年度的亩均税收或前三年的平均亩均税收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1.5倍以上。
7、其他优质投资主体。
第二十二条 准入程序:企业提出申请并初审→部门联审→是否准入→签署协议。
1、项目初审(准入初审)。对确定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将企业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等汇总成投资计划书首先由投资促进局进行初审,由工业园区出具初审意见。
2、项目决策咨询(部门联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投资促进局组织国土、环保、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化工园区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对拟引进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联审),提出是否准入意见。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由赤峰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应急管理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服务,形成决策意见。并反馈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联审通过的进入下一流程;联审未通过的,仍具有操作潜力的修改完善、再审,不具备操作潜力的终止操作。
3、协议落地。对通过联审的项目,由工业园区与企业进行协商、起草合作协议书。
4、手续办理。落实“代帮跑服务“项目管家”等制度、依法依据、快速高效推进签约项目手续办理。由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引导、协助签约企业确认具体事项的办理部门、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力争早日办结,早日开工。
第二十三条 企业(项目)退出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依法强制退出:
1、企业(项目)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2、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未书面通知工业园区或通知后经复核不通过的。
3、未按国土部门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参加项目拟用地块挂牌出让活动的。
4、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私自开工建设的。
5、供地后,因企业(项目)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动工日期6个月未动工,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或项目已动工,建设过程中连续停工超过6个月的,有正当理由且与工业园区协商后工业园区同意延期的不在此类。
6、项目已动工,但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施工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停止施工建设满1年,造成土地闲置,符合自然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条件的。
7、分期投资、分期供地的项目,首期投资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实现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额80%或超期6个月未竣工的,有正当理由且与工业园区协商后工业园区同意延期的不在此类。
9、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可研设计标准建设,造成生产工艺或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或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10、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
1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12、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特别严重的。
13、企业(项目)业主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14、其他严重违背招商引资协议的。
15、前期合法入园,后因国家政策调整需淘汰的项目。非企业(项目)业主主观原因,受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在退出管理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一事一议”方式认定。
第二十四条 退出方式
1、协商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的要求的,实行协商退出。企业(项目)可限期先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经园区和企业(项目)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由园区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对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剩余年限无息返还后,土地收归国有。
2、兼并转让。企业(项目)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在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条件下,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鼓励招商企业收购。企业(项目)被兼并或收购后,兼并或收购企业(项目)仍应当履行原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就履行期限可以与园区另行协商。
3、强制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的要求的,经和企业(项目)协商无效,依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协议,实行强制退出。符合投资合作协议有关终止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及强制退出条件的企业,市场、应急、环保等部门依法注销企业相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规建国土部门将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园区管委会牵头清算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第二十五条 退出程序
企业的退出程序分为约谈、整改、清退3个步骤。
1、约谈
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根据违规或违约具体情况,由工业园区职能部门约谈企业(项目)负责人。约谈后依据部门职能,将《整改通知书》送达约谈企业(项目),并报园区备案。
2、整改
企业(项目)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3、清退
园区依据企业(项目)整改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企业(项目)是否退出或退出的具体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退出验收要求
1、厂区主要生产装置断水、断电、断气并拆除,确保不可恢复生产;确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拆除的应当封存,但管线应当清洗并拆除。
2、装置及相关管线中物料、废料应当清除;厂区废水、固废等污染物清除到位。
3、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已申请注销,转为非化工行业或转为经营类企业的,营业执照已变更或已注销。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至主管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专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污染土壤由企业负责治理,否则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因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则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叁年,叁年后根据执行情况及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赤峰克什克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及执行。
赤峰克什克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3日印发
致:赤峰克什克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我司 (企业名称)申请在赤峰克什克腾工业园区建设项目(项目名称: )符合“赤峰克什克腾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机制”,并做出如下承诺:
1、按协议约定的投资计划按期建设,按期投产,不因各种借口造成土地闲置。
2、认真履行国家相关政策,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推动清洁生产和认证工作。
3、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 投资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
5、我司承诺按照化工园区上述要求执行,并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营,按时缴纳税费。
我司承诺,入驻后遵守化工园区一切管理制度,与化工园区共同发展。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赤峰克什克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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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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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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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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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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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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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规划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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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计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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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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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符合性 (符合在□内打√) |
□1.投资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市产业导向政策和化工集中区产业发展方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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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满足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及产规规划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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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业类别: □石油化工 □基础化工 □化学化纤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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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赤峰克什克腾工业园区化工园区总体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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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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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项目应符合园区“禁限控”目录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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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入园企业(项目)投资强度、产值、税收预期和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等,应达到国家、自治区、市和工业园区的有关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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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管理人能在现场负责项目建设期安全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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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上述填表内容属实,我司将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入化工园区相关审批手续的完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化工园区相关规定的,并对企业建设、运行期间发生的所有问题将承担全部责任。
签名(盖章): 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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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 审批意见 |
(盖章): 时间: | ||
(管委会批准后,执此表到主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备案)
组 长:宋华玉 赤峰克什克腾工业园区管委会 主任
副组长:程树坤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
赵 闯 工信和科技局 局长
成 员:宋月奎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长
张志民 水利局 局长
白景文 自然资源局 局长
张俊卓 林业和草原局 局长
代广岳 文化旅游体育局 局长
那日苏 交通运输局 局长
孙广明 应急管理局 局长
莫国梁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克什克腾旗分局 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投资促进局,办公室主任由宋华玉担任,负责对新引进的企业组织准入评估,对存量企业及改扩建项目组织绩效评估。
赤峰克什克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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