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25011580602E/2025-0036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商贸、海关、旅游 |
| 发布机构 | 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克政字〔2025〕65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2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25011580602E/2025-00362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商贸、海关、旅游 |
| 发布机构 | 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克政字〔2025〕65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2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委办局、中区市直驻旗有关单位:
《克什克腾旗骑马旅游产品服务管理办法》经2025年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25年5月20日
克什克腾旗骑马旅游产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规范克什克腾旗骑马旅游市场秩序,有效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克什克腾旗境内骑马旅游产品的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骑马旅游产品指旅游景区(点)或其他旅游经营场所以马匹作为骑乘工具在固定场地内为旅游者提供骑乘体验的有偿旅游经营活动,属于娱乐性、参与性,危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
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指提供骑马旅游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组织、企业,包括经营骑马旅游产品的景区(点)、骑马旅游经营者联合成立属地合作社或平台公司、旅行社、骑马俱乐部、经营骑马线路专营的旅游企业。
骑乘场所指进行骑马旅游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骑乘活动的起始点、出入口、服务区、骑乘线路等。
牵马师指具有丰富的骑马知识和熟练的骑乘技术,在游客骑乘过程中负责为游客全程牵引马匹的专职服务人员。
第四条 骑马旅游产品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规范、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克什克腾旗骑马旅游产业的所有参与者,包括经营者、从业人员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认识骑马旅游产业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其纳入全旗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文旅融合发展大局统筹推进。
第二章 骑马旅游产品经营管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骑马旅游产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上述“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定义,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办理流程需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办理。
苏木乡镇统筹规划骑乘场所必须符合克什克腾旗旅游发展规划。经实地勘验合格后,对骑乘场所线路进行设计规划。
第七条 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应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自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应积极吸纳当地群众参加牵乘服务活动,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及运营机制,管理服务能力与综合接待能力相匹配。
第八条 骑马旅游产品经营管理历史遗留问题依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处理。
对原有以公司或嘎查村集体管理的骑马旅游产品经营活动未经登记的应由原管理者依法登记公司或合作社后,利用原有资源优势和组织管理能力,吸纳当地群众就业,稳定社会秩序。
对原有以个体方式管理的骑马旅游产品经营活动未经登记的可以选择加入集体经营或依申请登记后继续个体经营。
第三章 骑乘场所和马匹管理
第九条 骑乘场所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骑乘场所应为固定经营场所,设有售票处、进出口、休息处、物品保管处、水冲式卫生间或环保厕所、垃圾桶、安全服务须知牌、服务项目价格牌、停车场及马匹管理区。
(二)骑乘场所和骑乘线路应有整体规划,应符合克什克腾旗林草、自然资源、环保、应急等部门的规划与管理要求。
(三)应合理设置骑乘线路长度,一般骑乘线路长度不应小于1000米。
(四)应在骑乘场所明显处悬挂各项规章制度,应设置各项服务须知、安全措施告示牌、价格牌。
(五)骑乘场所应设有专门的保洁人员,定期对骑乘场所进行清洁。
(六)应建立牵马师和骑乘场所内其他岗位服务人员的个人档案,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职责,设立奖惩制度。
(七)骑乘场所应设立游客投诉电话,公布投诉电话号码,对游客投诉及时处理。
(八)鼓励在游客服务中心及骑乘场所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或由牵马师全程佩戴监控设备,如发生突发情况能够及时提供有效视频资料。
第十条 骑乘马匹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苏木乡镇负责指导、督促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对马匹进行统一照相,建立马匹档案。文旅体部门负责推广马脸识别技术在马匹身份认证、健康监测、行为分析等领域的应用,鼓励经营者接入马脸识别系统,实现智能化管理。游客参与骑马旅游活动前,可借助系统快速获取马匹信息。
(二)从事骑乘服务的马匹应每年检疫一次,取得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
(三)从事骑乘服务的马匹应经过专业驯养,性格温顺。骑乘过程中,马匹由牵马师牵引。
(四)未经调教的生马或有踢、咬等症及未去势的公马和领驹(怀孕)的母马不得从事骑乘服务。
(五)骑马旅游产品经营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马匹、鞍具进行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更换合格的马匹,对不合格的鞍具进行修理或更换。
(六)从事骑乘服务的马匹应配备美观、安全、卫生、耐用的骑乘鞍具。马鞍应坚固、美观、大小合适、安全、舒适、耐磨,鞍具应配备双肚带。
(七)从事骑乘服务的马匹的衔铁应表面光滑,重量适中,无生锈;水勒和缰绳应柔韧结实,配备的马镫应大小适宜,舒适,马镫前端需封闭(安全马镫)。
(八)从事骑乘旅游服务的马匹,必须在指定的圈内拴放,严禁在圈外、围栏、公共设施拴放。
第四章 骑乘线路设计
第十一条 骑乘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应对骑马旅游产品的线路和目的地情况进行调研,对线路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沿线的自然、人文环境。
(二)骑乘线路应设立专用马道,不应与游客聚集区相互交叉和混合。禁止使用国道、省道等公共交通线路。
(三)骑乘线路设计宜选择具有克什克腾旗当地自然景观特色线路,如草原景观线、特色景观线等。
(四)对于旅程较长的骑乘线路,沿途应设置完善的交通标识系统,便于游客及时了解沿途情况。
(五)如骑乘线路较长,宜合理安排沿途游览的景点,设计的旅游线路应具有突出的特色。
(六)骑乘线路和目的地以外,严禁从事骑乘经营行为。
第五章 售票与咨询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骑马旅游产品售票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骑马旅游产品收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制定服务标准和价格,并自觉保持价格相对稳定,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应通过现场或互联网、电话等方式提供预订服务,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明示各项服务内容。
(三)骑马旅游产品预订服务人员应明确记录游客的到达时间、到达人数等,提前做好接待准备。
(四)对于比预订时间晚到的游客,预订服务人员应及时进行电话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合理调整骑乘时间。
(五)对旅行社的旅游团队预订,应由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与旅行社签订产品预订协议,明确旅行社的佣金比例、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 骑马旅游产品咨询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应配备电话、网络、现场咨询人员,为骑马游客提供产品咨询、线路介绍、周边环境、注意事项等。咨询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知产品状况,语言表达清晰,能为骑马游客提供准确的咨询服务。
(二)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应与交通、气象等部门合作,及时为预订骑马旅游产品的游客以及进行咨询的游客提供天气信息、路况等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预警。
第六章 牵乘与线路服务
第十四条 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应根据不同的骑马旅游产品需要,合理配备牵马师和其他辅助服务人员。
骑乘活动应每2—3匹马至少配备1名牵马师进行骑乘牵乘服务。开展牵乘服务时一人一马一号,听从管理人员统一排号。
第十五条 牵马师及其他辅助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牵马师和其他辅助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统一服装、佩戴服务胸卡,衣着整洁卫生,礼貌服务。
(二)牵马师和其他辅助服务人员年龄男性宜18-63周岁,女性宜18-58周岁,体检合格,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应与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签订用工合同。严禁未成年人从事牵乘服务。
(三)牵马师和其他辅助服务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具备从事骑马旅游产品的经验和处理紧急情况的经验,禁止酒后牵乘。
(四)牵马师应提前了解骑乘场所的自然环境、景观特点等情况,仔细检查骑乘鞍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 牵乘行前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游客到达骑乘场所后,服务人员应对游客情况进行初步询问筛查,包括年龄情况、健康状况、是否饮酒,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独立骑乘的能力等,对于不具备骑乘条件的游客应及时劝阻。游客拒绝服务人员服务、不听劝阻、擅自骑乘,引发人身伤害、马匹伤害、骑乘鞍具损坏的,由游客承担相应责任。
(二)服务人员应主动向游客介绍骑乘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骑乘线路走向、骑乘时间和目的地位置,沿线自然和人文环境情况、周边景点等。
(三)服务人员应细致观察游客的着装和所携带物品的情况,应主动告知游客骑乘过程中禁止携带的物品和寄存物品的方式,对于着装不符合骑乘要求的游客,应及时提出调整要求。
(四)服务人员应细致检查游客是否正确穿戴安全防护装备,包括穿戴头盔、马靴等防护装备。
(五)游客上马前,牵马师应为游客进行骑乘示范,包括上马的正确方式和基本要求,各类马具的使用方式,马匹的行为出现异常时的应对方式。
(六)骑乘出发前,牵马师应主动告知游客骑乘安全须知、骑乘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七)牵马师应主动向游客介绍马匹的一般习性,告知正确对待马匹的行为方式,骑乘过程进行中进行拍照活动等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线路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牵马师在牵乘过程中可根据游客需求,提供导游服务,主动向游客介绍沿途景观特点、协助游客按照指定线路骑乘。
(二)牵马师应全程跟随游客进行安全保护和技术要领指导,应与游客保持语言沟通,随时了解游客的需求以及情绪等情况。
(三)骑乘活动结束后,牵马师和场地服务人员应协助游客下马,引导游客迅速、安全退出骑乘场所,提醒游客带好自己的物品。
(四)游客退出骑乘场所后,牵马师应整理鞍具,检查鞍具佩戴的正确性和安全性,确保后续游客的安全骑乘。
第七章 租赁寄存及延伸服务
第十八条 租赁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骑乘场所除提供必备骑乘服装、护具外,还可为有特殊需求的游客提供骑乘用具、设备租赁服务,如骑乘服装、护目镜、马靴等物品的租赁服务。
(二)提供的租赁物品应完好、干净,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三)租赁服务人员应准确告知游客租赁物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提供指导。
(四)租赁服务人员应告知游客归还租赁物品的地点和时间,确保游客方便租赁或归还所租赁的物品。
第十九条 寄存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骑乘场所可为游客提供免费小件寄存服务。
(二)寄存服务人员应对寄存物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方便存取。
第二十条 照相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骑乘过程中可根据游客需求,提供有偿照相服务。
(二)有偿照相服务应本着游客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游客接受有偿照相服务。
第二十一条 购物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骑乘场所附近可设立购物场所,购物环境及场地应整洁干净。
(二)购物场所出售的商品应是正规厂家生产,不出售过期、劣质商品。
(三)骑乘场所内应禁止流动摊贩、游商、拉客人员进入。
第八章 公共卫生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 骑乘场所公共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骑乘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应每天对骑乘场所进行卫生清理,有专人负责收集清理沿线抛洒的废弃物。
(二)骑乘场所应合理设置垃圾箱,确保垃圾箱位置和数量合理、造型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垃圾箱应按可回收与否分类设置并标识清晰,垃圾箱的垃圾应每日清运。
(四)存放垃圾的设施设备和场地清洁、无异味,有防蚊、蝇、虫、鼠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骑乘场所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骑乘场所应配备足够的厕所,厕所宜采用再循环水冲洗,或采用环保厕所。
(二)厕所应配备专人负责保洁,保证整洁、无异味,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
第二十四条 骑乘场所生态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对马匹进行圈养管理,保护植被和生态环境,不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二)骑乘场所应明确划定禁烟区、禁止使用明火区、禁止烧烤区等,并设置禁止标志。
(三)骑乘场所周边列入国家保护名录的动植物保护区周边应设置保护标志牌,严禁游客骑乘入内。
(四)骑马服务人员应提示游客文明骑乘,提醒游客不要沿途抛撒垃圾,保持骑马线路沿线景观环境不受到破坏。
(五)骑马场所内部的马粪需要集中收集起来,收集同时确保不会破坏任何植被或场地表面;收集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保证不产生空气和地下水污染。收集转运的过程不得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第九章 安全保障与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 骑马旅游产品安全保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应依法投保相应的骑乘责任保险,明确意外伤害险理赔金额上限。
(二)对于要求独立进行骑马活动的游客,应了解游客的骑乘能力,签订独立骑乘合同书。
(三)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应与当地主要保险公司建立快速联动关系,协助骑马游客进行保险咨询、办理、理赔等业务,协助保险公司尽快到达现场实施理赔服务。
(四)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负责对骑马旅游牵马师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骑乘场所应设置消防设备、器具系统,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100%,定期检查避雷设施。
(六)骑乘场所应建立日常安全巡视制度、重大事故上报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
(七)骑乘路线周边的危险地段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
(八)应建立骑乘用具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每天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仔细检查骑乘鞍具的完整性、安全性,对不符合要求的骑乘用具及时进行更换。
(九)应编制游客骑乘活动安全须知,并在骑乘场所显著位置张贴。
(十)应告知游客骑乘安全管理要求,对于拒绝执行骑乘安全管理要求,擅自在场内活动,不听劝阻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十一)牵马师应具备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突发安全事件的经验和措施,具备基本的救护、救助能力。
(十二)在穿越特殊区域时,服务人员应随时了解沿线天气变化状况,及时通知游客天气动态,确保游客安全。
(十三)骑马旅游经营活动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游客受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因骑马旅游经营者经营管理有过错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积极实施救治和赔偿。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积极配合事故责任调查。
(十四)游客与骑马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双方协商。
2.向属地平台公司、合作社、法人商户、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根据与骑马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骑马旅游产品医疗救助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应配备常用药品,有条件的骑马旅游产品经营场所可设立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批通过,符合要求的医务室。
(二)骑乘服务人员应具备一般的急救常识,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以上的培训与应急演练,应具备简单、实用的救援能力,能够为需要救护的游客提供及时的帮助。
(三)从事骑马旅游经营场所应与附近的医院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医疗急救合作制度。
(四)应制定救助受伤游客的应急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第十章 扶持与发展
第二十七条 建立骑马旅游产品分级管理机制,实施黑白名单制度。对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的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纳入白名单管理;对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的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纳入黑名单管理。黑白名单将在克什克腾旗官方媒介进行公示。
对于白名单内经营者,给予购买全域旅游保险的奖励,在经营活动中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协调处理;黑名单内的经营者若出现安全问题,自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文旅体部门牵头负责定期评估全旗骑马旅经营者,根据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游客满意度等标准,遴选并打造一批骑马旅游产品服务示范点。对获评示范点的经营者,给予支持奖励。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骑马旅游产品的经营者须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六条规定申请开办经营,严禁“打散游”等经营行为。所有骑马旅游经营者,应接受旗文旅体、市场监管、交通、卫健、农牧、林草、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属地政府的管理、监督。
苏木乡镇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克什克腾旗骑马旅游产品服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文旅体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骑马旅游市场进行联合检查,在每年旅游高峰期,向重点苏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开展骑马旅游产品专项检查,对存在不正当竞争、欺客宰客、不合理回扣、降低服务质量等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骑马旅游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
私自经营骑马旅游产品的,由苏木乡镇政府会同文旅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取缔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部门地区职能职责:
苏木乡镇政府:负责对骑乘场所进行规划、骑乘线路进行设计;受理经营申请,对经营场地实地查看,出具初审意见;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对私自经营行为进行处理;每年组织对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马匹进行采样工作。
嘎查村:详细调查摸底本嘎查村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情况,组织各经营户选举产生网格化小组,探索村民自治、自我管理运营方式。
文旅体部门:负责做好骑马旅游产品运营前多部门联合安全验收;定期检查用于骑马旅游的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装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经营单位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提供旅游服务方面培训指导。
林草部门: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在草原、林地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经属地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到林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苏木乡镇提出初审意见后,对骑马旅游骑乘场所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进行复核。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骑马旅游活动区域的生态系统进行长期监测,监督经营单位对马匹粪便、废水等进行及时、妥善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为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指导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者根据市场导向定价,收费价格公示公开,指导骑马旅游经营者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同时对骑马旅游产品价格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公共道路或路旁公共资源(如停车区域、观景平台等)开展骑马旅游产品经营行为,查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通行秩序等行为。
农牧部门:负责对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马匹开展检疫工作。
卫健部门:对骑马旅游场所环境卫生进行检查,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管,医疗急救设施配备进行指导及必要急救知识进行培训。
景区景点:应与在景区内提供骑马旅游服务经营者签订合同,制定统一规范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克什克腾旗骑马旅游产品服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履职尽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克什克腾旗辖区内乘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苏木乡镇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由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kskt.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jd_13472/202511/t20251126_2689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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