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25011580602E/2024-00996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克政字〔2024〕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0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25011580602E/2024-00996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克政字〔2024〕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06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各旗直部门、企事业单位:
《克什克腾旗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8次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2024年6月6日
克什克腾旗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赤政发〔2021〕85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发〔2024〕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不改变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权限,不改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旗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和管理工作。
评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评审限额
第六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和水利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其他支出项目是指装饰装修、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项目;
(四)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的资金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确需评审的建设项目。
不予评审的项目包括: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前期工作费和专项评价(评估)费项目(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可研编制费、社会风险评估费、环境影响评价费、运营服务费等)。
(二)无行业参考标准的服务类项目(工艺美术类费用、艺术类费用、文物运输费、文物修复费、广告费、布展服务费、规划类费用等)。
(三)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指定品牌、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的项目。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紧急、抢险救灾的项目。
(五)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审核批准施工图预算的项目。
(六)采购需求无法量化、无法明确技术指标、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的项目。
(七)采购专业的、定制研发的产品(专用设备、科研设备、软件研发等)。
(八)缺少评审依据,不能科学合理定价的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限额: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需进行预算评审。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需进行竣工结算评审。
(三)上述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各预算部门(单位)要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使用财政资金。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建设项目的预算和竣工结算进行阶段性评审;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指定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
(三)其他方式。
第五章 评审依据和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赤峰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等文件。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评审中心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二)评审中心向各投资评审中介机构下达评审任务;
(三)各评审中介机构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
(五)对建设项目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审;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中心应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征求项目建设单位评审结论意见,结合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正式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中心在受理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算评审应提供: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或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代替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实施方案)等批准文件;
2.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纸;
3.工程量清单预算书;
4.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结算评审应提供:
1.招标投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及审批文件;
5.工程竣工图纸;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7.工程量清单结算书;
8.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中心不予受理:
(一)缺少评审资料要件的;
(二)采用核准、备案方式建设的;
(三)预结算超概(估)算的;
(四)未进行预算评审,要求结算评审的;
(五)达到招标标准未进行招标的;
(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实施政府采购的;
(七)建设单位在招标、采购环节改变预算评审意见金额或工程量清单内容,申请进行结算评审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六章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严格按“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实行专题会议审批制。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进行管理,并按管理权限及时组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专题会议,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参加。专题会议须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增加投资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且不超合同金额10%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题会议审批;
(二)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增加投资额超过30万元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且不超合同金额10%的,经专题会议审核通过后报旗政府,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旗长组织办公会议审批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增加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经专题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建设项目的副旗长,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旗长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工程合同金额超出批准概算或合同金额10%时,原则上不予评审。
第七章 评审应用
第十七条 强化预算评审约束,建设(采购)单位在招标(采购)时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评审意见金额、工程量清单内容。预算评审意见有效期为1年。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完整的工程预算,报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安排项目预算和招标(采购)的最高限价。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评审中心对竣工结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可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探索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确定评审任务;
(二)评审中心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评审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评审中心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项目建设前期,建设单位应客观、科学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对工程施工图实行科学、细化设计,严禁施工图预算超概算;
(二)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依法进行发包;
(三)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须经旗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后采用经评审的概算作为招标控制价依法进行发包,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建设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要求;
(四)严格落实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责任。因设计缺陷导致工程频繁变更、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五)及时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六)对评审过程中需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不得隐匿相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七)为提高评审效率,对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八)根据财政部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审批机构、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在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招投标、建设、财政评审各阶段应对项目投资进行严格管理。未按相关规定履行部门职责导致国有资金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对评审中心的评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克什克腾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
《克什克腾旗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