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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12150425790191971Y4000117017000 |
| 事项名称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承办机构 | 市容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①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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