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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12150425790191971Y4000117012000
事项名称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承办机构 环卫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①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斫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③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科室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按有关规定告知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③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④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送达责任:①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当场送达。③当场不能送达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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