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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12150425790191971Y4000117020000
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承办机构 市政监察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①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斫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③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科室领导决定。④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经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记录,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情况,并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3.决定责任: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按有关规定告知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③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④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送达责任:①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当场送达。③当场不能达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行政当事人的许可后检查,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挖掘等违章行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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