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客户端

政务服务投诉

蒙速办

蒙企通

克什克腾旗
微信公众号

安全生产举报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12150425790191971Y4000117020000 |
| 事项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承办机构 | 市政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备注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