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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权力序号 6
事项编码 12150425790191971Y4000117014000
事项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设定依据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通过建设部139号令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1项 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实施部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承办机构 市政监察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1项 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实施部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①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斫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③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科室领导决定。④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经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记录,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情况,并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3.决定责任: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按有关规定告知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③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④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送达责任:①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当场送达。③当场不能送达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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