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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权力序号 | 8 |
|---|---|
| 事项编码 | 12150425790191971Y4000117021000 |
| 事项名称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承办机构 | 市政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申报材料各项内容、收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全的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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