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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权力序号 8
事项编码 12150425790191971Y4000117021000
事项名称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承办机构 市政监察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申报材料各项内容、收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全的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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