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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12150425790191971Y4000717004000 |
| 事项名称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 设定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经2015年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9条,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承办机构 | 园林所 |
| 责任事项 |
1.确认责任:《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名木古树进行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技术规范,加强管理。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档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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