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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的奖励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cgjl0001 |
| 事项名称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的奖励 |
| 设定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承办机构 | 环卫所 |
| 责任事项 |
1.申报责任: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申报人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科室领导决定,不符合审查条件,或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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