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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cgjl0002 |
| 事项名称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设定依据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签发。该规定主要针对城市的照明管理、照明环境及规划设计等方面制定的。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承办机构 | 市政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申报责任: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申报人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科室领导决定,不符合审查条件,或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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