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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cgcf0002 |
| 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旗住建局委托执法) |
| 承办机构 | 物业管理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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