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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权力序号 20
事项编码 cgcf0020
事项名称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规划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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