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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4 |
|---|---|
| 事项编码 | cgcf0024 |
| 事项名称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颁布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施行日期:2012年6月1日)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规划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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