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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权力序号 43
事项编码 cgcf0043
事项名称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旗住建局委托执法)
承办机构 市政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损坏、盗窃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损害燃气设施,在燃气设施上的安全保护距离内以及在通往调压箱(柜)、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的主要通道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或者堆放物品,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点差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否和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并执行罚款等处罚项目。
8.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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