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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59 |
|---|---|
| 事项编码 | cgcf0059 |
| 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旗住建局委托执法) |
| 承办机构 | 市政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布未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的行为和情形,在供热检查中接受单位或用热户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四)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五)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六)贪污、挪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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