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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61 |
|---|---|
| 事项编码 | cgcf0061 |
| 事项名称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旗住建局委托执法) |
| 承办机构 | 市政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点差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否和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并执行罚款等处罚项目。 9.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五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职权或者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修、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五)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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