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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 权力序号 | 72 |
|---|---|
| 事项编码 | cgcf0072 |
| 事项名称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2日施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旗住建局委托执法) |
| 承办机构 | 市政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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