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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序号 73
事项编码 cgcf0073
事项名称 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市政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罚款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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