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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权力序号 137
事项编码 cgcf0137
事项名称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旗住建局委托执法)
承办机构 市政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出示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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