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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45 |
|---|---|
| 事项编码 | cgcf0145 |
| 事项名称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旗住建局委托执法) |
| 承办机构 | 环卫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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