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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61 |
|---|---|
| 事项编码 | 12150425790191971Y4000117027000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旗住建局委托执法) |
| 承办机构 | 园林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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