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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权力序号 175
事项编码 cgcf0175
事项名称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旗住建局委托执法)
承办机构 市政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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